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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西部地区地质灾害保险探讨
我国西部地区地质灾害保险探讨
www.xbsn.com 2007-4-5 信息来源:西部水泥网

      〔摘要]西部大开发为西部地区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了新要求。而西部地区自然条件和生态环境较差,地陷、崖崩、泥石流等数十种地质灾害齐全,人们抵御地质灾害的能力较低,投资风险相对东部地区较大。保险业拓展西部市场的成本也高于东部地区。现行的地质灾害保险补偿机制具有不对等性。保险业要为西部大开发提供配套服务,应当成立西部大开发保险设计指导组织,建立国家财政对西部地区地质灾害保险的担保制度,保险公司要提高承保质量,搞好风险管理。

      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为西部地区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课题。西部地区疆域辽阔,地壳运动频繁,地陷、崖崩、泥石流等数十种地质灾害齐全。从西部地区的地质灾害状况出发,研究地质灾害保险,对西部大开发整体战略的实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西部地区是地质灾害多发区

      据有关资料载明,从1949年至1999年的50年中,我国西部地区至少发生了1000多次危害严重或影响重大的地陷、崖崩、泥石流灾害。其中,重大地陷、崖崩灾害500次以上,重大泥石流灾害450次以上。造成近1万人死亡、1000亿元以上的经济损失。其中四川、重庆、陕西、云南、甘肃等省市灾害最为严重。据初步统计,建国以来,四川省是我国遭受崖崩、泥石流灾害频率最高的省份,约占全国受灾次数的五分之一。成昆铁路自建成后截止1995年,仅整治地质灾害的费用即高达150万元/公里,大大超过了铁路原造价113万元/公里,而且防治的费用还在不断增加。宝成、成渝、襄渝等铁路几乎每年都要因泥石流灾害而造成中断。有关部门根据资料和记录的数字测算,我国50多年里西部地区发生的地陷、崖崩、泥石流等灾害,至少毁坏各类房屋25万间以上,其中泥石流毁坏的房屋最多。更为严重的是,建立新中国以来,西部地区400多个县市遭至地陷、崖崩、泥石流等灾害。其中有110座城市受到了严重侵扰。城市多为中心组团式结构,是人口密度最高、单位面积财富最多的地区。灾害一旦发生,往往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

      近二十年来,重庆市已发生了数十次严重的崖崩、滑坡灾害。1985年,王家被失稳,造成102户居民被迫搬迁,并严重危及火车站的安全;19867月,向家坡、老君坡、墩厚坡等数处滑坡活动,造成16人死亡,3人重伤,多处房屋被毁;19899月,李子坝滑坡复活,堵断交通,迫使数十户居民搬迁。据最新调查资料,重庆市区近200平方公里范围内,共有体积大于500立方米的新老滑坡100多处,另外还有82处可能崖崩的地段。暴雨、洪涝灾害造成的水土流失也是重庆市的主要灾害之一,1998年重庆市水土流失面积为435万平方公里,已占到全市土地总面积的528%,年均土壤侵蚀量198亿吨,现在正在大规模建设的重庆北部新城是重庆现代化的标志,但该区域现在暴露的水土流失问题已相当严重。

      二、西部地区地质灾害经济补偿机制的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西部地区地质灾害补偿机制主要由国家财政承担。改革开放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永安财产保险公司相继在西部设立了保险机构并开办了地质灾害保险业务。这些公司开办地质灾害保险业务的基本做法是将地陷、崖崩、泥石流等保险责任列在财产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承保。迄今为止,没有哪一家公司有一个专门的地质灾害保险条款。这是需要认真研究的。

      其一,承保地质灾害责任是不对等的。现行的财产综合保险条款是从火灾保险的发展而延伸过来的。伴随着世界工业革命的完成,火险责任的范围才逐步扩大。到本世纪初,世界各国的火灾保险相继扩展到承保供水、暴风雨、地陷、崖崩、泥石流等责任。我国在50年代初期实施的财产强制保险条例和自愿火灾保险条款,也把洪水、暴风雨、地陷、崖崩、泥石流等责任列为保险责任予以承保。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之后的财产险条款仍然沿袭了50年代的做法。这足以说明现行的条款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但有一点值得深思的就是传统的火险,其保险费率的确定是根据标的遭受火灾的危险程度确定的。甲地财产与乙地财产所处的险位不同,其费率标准也不同。火险责任扩展到地质灾害责任之后,由于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很难确定标准的险位,故其费率标准基本上还是参照传统火险的费率档次。从而形成了承保地质灾害责任的不对等性。

       其二,我国西部地区地域辽阔、幅员广大,各地遭受地质灾害的概率十分悬殊。以泥石流为例,建国以来,兰州市区发生了数十次危害和影响重大的泥石流灾害,造成了300多人死亡和上亿元的经济损失,而同处西部地区的新疆遭受泥石流袭击的可能性则很小。可目前的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其资率不仅西部地区乃至全国都差不多,不管该地区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多大,也不管被保险人有没有这个保险需求,条款、费率基本上都是统一的,这是不合理的,更不适应西部地区大力发展保险的客观要求。

      其三,保险行业对地质灾害保险的研究甚少。地质灾害和其他保险责任不一样,如果承保质量不同,特别是对建筑物质量把关不严,不仅容易使建筑物受损,而且对建筑物内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威胁较大。尤其在西部大开发的过程中,部分投资者投资行为尚带有一定的盲目性,他们对投资回报率的预期往往估价过高,而对西部地区地质灾害带来的风险估价较少,一旦地质灾害发生,这部分投资者将措手不及。

      上述种种状况,对西部地区大开发过程中保险作用的发挥将产生不良的影响。对此,应当引起必要的重视。

      三、应结合西部地区地质灾害建立保险经济补偿机制

      西部地区地质灾害保险的经济补偿机制必须建立在科学的概率论基础之上。这就要求我们根据西部地区灾害发生的状况和特征,使保险人筹集的保险基金数量与该地区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损失赔偿相一致。为此,提出以下几点设想:

      1.成立西部大开发保险设计指导组织。根据我国西部大开发的发展战略,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成立一个西部大开发保险设计指导小组,负责设计西部大开发保险业务的具体法规、条文与实施细则。应当说,保险业扭展西部市场的潜力是十分巨大的,西部地区的保险需求也是十分旺盛的,这是由西部地区的特点所决定的。西部地区地域辽阔,蕴含着丰富的矿产、能源、草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但由于西部地区地处内陆,自然条件和生态环境较差,自然灾害较多,经济基础薄弱,保险也相对滞后,以保险密度为例,1999年全国人均保费为993元,而西部地区仅为654元。这与西部大开发对保险提出的要求是不相称的。因此,为了拓展西部市场,成立一个相应的保险设计指导组织是十分必要的。

      2.建立国家财政对西部地区地质灾害保险的担保制度,设立西部大开发地质灾害保险基金。具体操作上,可采取保险公司与财政建立超额赔款分保关系的做法,运用分保机制解决西部大开发过程中特大地质灾害损失所形成的超额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为保证经营的稳定性,可将地质灾害损失的赔款限制在某个固定的限额或比例内,超过限额或比例的部分转嫁给财政部门承担。例如,保险公司正常年度的赔付率在70%以内,而当赔付率超过75%或80%时,即由财政部门负责。同时,保险公司也按年度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划归财政部门,以此作为财政部门的超赔基金。保险公司与财政部门在保费收入上的分成比例一经确定,则不论超额情况是否发生,保险公司必须按时将财政部门所得的份额上交财政。

      3.提高承保质量,搞好风险管理。由于西部地区的地质风险较大,针对西部地区地质灾害的特点,提高承保质量,搞好风险管理十分必要。地质灾害主要对建筑物发生作用,从而引起建筑物及其内部财产的损失。提高承保质量,主要从建筑物的质量入手,在承保时,为了避免逆选择的存在,对一些有危险的建筑物和不合乎规定标准的建筑物应当予以剔除。西部地区地质灾害的特征决定了风险管理在地质灾害保险工作中的地位。为此,保险部门必须加强与专业防灾部门的联系,搞好防灾宣传,让人们更多地了解地质灾害知识,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的风险管理,把地质灾害给社会财富带来的损失压缩到最低限度,为西部大开发提供全方位的配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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